省科技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近日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根据《办法》,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工厂厂房、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培训机构应建立学生信息档案,实现一人一档。教学、教研人员和学员基本信息应定期分别报当地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项目,应具有明确的培训宗旨、培养目标和培训内容,要制定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培训方式与培训对象的年龄状况、身心特点、认知水平相适应。
培训机构的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县(区、市)科技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对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徐晓君 记者 彭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