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及时发现和有效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近日,黑龙江省安委会制定了《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巡查制度》)。
同《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相比,黑龙江省紧密结合实际,聚焦创新发展,采用条款形式,条文内容更加清晰,注重把安全生产压力传导到基层、延伸到各领域,构建定责、厘责、问责、追责的完整责任链条。《巡查制度》共15条,对巡查工作基本原则、人员组成和条件、巡查程序和方式、巡查组织保障做了细致规范,突出推动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要求,规定对市级党委政府一并开展巡查,巡查结束后,巡查结果同时报省委和省政府。《巡查制度》重点明确了6方面内容,主要包括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和有关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情况,“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三个必须管”重要要求落实情况,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情况等。《巡查制度》增加了联合督察内容。规定安全风险管控不力,且事故多发、隐患集中的地区,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会同法院、检察院和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安全生产联合督察,严肃查处事故、隐患背后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相关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责任情况。(信息来源:省应急管理厅)